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 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分析和确定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产生的主要环节,检测其浓度或强度,评价其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效果,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护对策,从而做出科学、公正、准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确保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健康。同时该评价报告也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业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2.《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4〕2号)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评价标准: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局73号令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